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