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南雄市除外),市直各单位,市本级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停止执行〈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