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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我市市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22 15:42:03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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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韶财采购〔2016〕17号)文件要求,我市市直单位从2017年4月1日起,参照省定点采购流程,对部分货物、工程及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现将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采购模式选择

    (一)货物类。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

    (二)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上述同一品目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可以通过定点采购模式采购。

    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应在确定具体采购需求后,填写《韶关市定点采购备案表》(见附表),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编报一般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推送至定点采购系统实施定点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1.议价方式。单项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可以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直接选择1家定点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价格等通过议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也可以采取竞价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2.竞价方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必须通过定点采购系统自行选择1至2家定点供应商,另随机抽取2家定点供应商一并参与竞价,按照满足技术、服务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合同订立。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交易确定的服务(货物)内容、价格、服务(交货)期限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确认合同。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纸质合同,并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公开和备案。

    (三)验收及评价。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在定点采购系统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价。

    (四)资金支付。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定点采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二)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定点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定点采购活动,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

    (三)采购单位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采购单位竞价文件的网上审核工作,同时协助省采购中心做好定点采购履约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定点采购履约管理体系和采购评价反馈机制,协助市财政局加强对采购单位、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四)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市财政局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四、其他

    (一)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商,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交易活动后并签订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一种快捷采购模式。

    (二)定点供应商资格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名单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公布,不另行发文通知。

    (三)定点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查看。

    (四)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胡媛媛、龚智励、李泳瑜、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42、62791685、62791676、62791519)。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及时与开发公司联系(朱工,联系电话:010-56229868,400-965-5696)。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财政局

                                        2017 年3月1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