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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本级从2017年7月起参加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22 15:43:05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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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度,节约财政资金,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批量集中区域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8号)要求,我市本级市直单位将从申报2017年7月份计划起参加全省批量集中区域联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满足办公需要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

    二、实施周期

    全年共组织5期,分别在3月、5月、7月、9月和11月各组织实施1期(我市从申报2017年7月份计划开始实施)。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单位应分别于2月20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20日前(含当日,我市从2017年7月份起),按照公开发布的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编报批量集中计划,填写《韶关市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见附表1),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逾期填报的,不予受理。经备案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需作调整的,应在报送限期之前申报调整,否则不予受理。

    批量集中采购的配置标准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公布,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嵌入计划管理系统,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工作季节性特点和假期因素,提前做好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工作。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并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省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省采购中心在汇总采购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将采购结果信息录入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采购单位可自行查询下载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公告以及(成交)结果通知书。

    (四)合同订立和备案。采购单位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在采购结果信息录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纸质合同,并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公开和备案。

    (五)供货及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自采购单位确认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有分期或延期送货要求的除外)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送达并完成安装调试,交付采购单位使用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履约;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后同步组织验收,并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履约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验收。

    (六)资金支付。采购单位自确认验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支付。

    (七)评价反馈。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履约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记录并协调处理。

    四、跟单采购

    (一)采购单位如需追加当期相同中标(成交)产品的,可采取跟单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采购单位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结果录入履约系统后后15天内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编制批量跟单采购计划。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放弃当期批量跟单。

    (三)采购单位应按照前述采购程序要求做好跟单采购的合同订立、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和评价反馈。

    五、有关要求

    (一)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提升集中采购规模效应。

    (二)采购单位要认真填报和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合理预估采购需求数量,准确填写采购项目、配置档次、采购数量、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避免因填报有误而影响供应商按期履约。并指定部门统筹管理和协调本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合同签订、货物交付、验收和资金支付手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产品的基本配置、规格和数量,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

    (三)采购单位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采购单位竞价文件的网上审核工作,同时协助省采购中心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履约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体系和采购评价反馈机制,协助市财政局加强对采购单位、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四) 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产品存在虚假、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多次受到采购人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市财政厅视情况予以公开相关信息、约谈、通报、暂停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采购单位因时间紧急或有特殊采购需求的,可以通过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两种模式采购,但选择上述两种模式的,同一品目合并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用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模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填写《韶关市市直单位网上竞价(电商直购)采购备案表》(见附表2),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二)原纳入韶关市批量集中竞价范围的A4激光打印机和A3、A4复印纸,变更采购方式,A4激光打印机采购方式更改为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A3、A4复印纸更改为协议采购,按照韶关市协议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批量集中采购的政策执行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查看。

    (四)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龚智励、李泳瑜、胡媛媛、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85、62791676、62791642、62791519)。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及时与开发公司联系(田工,联系电话:010-56229868,400-965-5696)。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财政局

                                          2017 年3月1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