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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2-29 00:00:00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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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中央、省直管驻韶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现对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员制度、规范立项申报办理手续、明确规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资金核算和管理以及严格执行纸张采购程序等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韶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汇总上报财政局各业务科,由财政局各业务科严格把关审核,对未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的一律退回重新填报。从2012年起,各单位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表》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从2012年起,各单位要编制采购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采购办)审核备案,市采购办对采购计划内的项目实行集中打包统一采购。

(三)采购人确因情况特殊需采购未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或因市一级以上政府和省一级主管部门有明确时限要求需要紧急采购的,必须办理追加采购的相关手续。

二、建立健全采购员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实行采购人选派采购员制度的通知(韶财采购[2010]8号)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各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进行网上操作由本单位采购员负责,不得委托市区代理供货商代办,市采购办不接受采购员以外人员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业务。

三、规范立项申报办理手续

各单位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报时,必须下载电子申报表格,市采购办不接受手工填写的申报表格。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申报表有涂改商品品牌、型号及采购代理机构现象的,或者没有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必须重新填报申报表。

四、明确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一)各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服务或工程两次以上(不含协议供货商品)、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视为规避政府采购行为。财政局各业务科应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管,一经发现,及时向市采购办反映,由市采购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各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服务或工程两次以上(含协议供货商品)、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视为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行为。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行为由市采购办负责监管,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规范采购资金核算和管理

(一)各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时,无论使用自筹资金还是财政性资金,都必须由财政局各业务科在政府采购申报表中“财政局业务科意见”一栏签署审核意见,明确资金来源。中央、省直管驻韶单位不使用在市级财政帐户管理的资金的,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时,不需提交给财政局各业务科签署审核意见。对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由企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不列入政府采购范畴,不需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采购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不须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

(二)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即货物类(不含协议供货商品)和服务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工程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各单位在采购时不需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采购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不须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国库支付中心可根据财政局各业务科的审核意见或用款计划将采购款项直接拨付到供应商或将用款额度下达到各单位的零余额帐户,由各单位自行拨付到供应商。

(三)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即货物类(不含协议供货商品)和服务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工程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申请分散采购的,各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申报表的同时必须报一份书面报告给市采购办,写清楚申请分散采购的原因和理由,由市采购办领导审核同意后,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局各业务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再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拨付到供应商;采购资金为自筹资金的由各单位自行拨付到供应商。

(四)对中央、省统一招标的项目,各单位不需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但必须提交中央、省统一招标的相关文件及一份书面申请报告给市采购办备案,市采购办在报告中审批同意按中央、省统一招标的相关文件执行即可。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的不须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由财政局各业务科直接拨付到供应商或省统一招标的部门;采购资金为自筹资金的由各单位自行拨付到供应商或省统一招标的部门。

六、严格执行纸张采购程序

针对市本级纸张采购未完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考虑到纸张采购的零散性,各单位可采取按月或按季结算的办法,每次结算时填写《韶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申报表》,然后登录韶关市政府采购网,选定产品品牌及代理供货商后与其签订电子合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摄影摄像器材及纸张继续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韶财采购[2010]6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业务联系电话:81765508177227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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