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加强过渡期内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东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1〕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乡村振兴局韶关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林业局
2021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