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韶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财法[2018]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县(市、区)级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同级的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2.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3.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4.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二、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本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向各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当年免税资格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向各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韶关市非营利组织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韶关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2)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5-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4年的情况);
(4)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计算情况(注: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材料请携带原件(与复印件对照),均为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及电子邮箱。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申请表及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二)认定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次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并把所有申请资料报市级或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市级或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在次年1月至3月,集中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请表背面填写),并会同同级的财政和国、地税部门进行联合审核认定。
(三)公布
经我市财税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于每年4月由财政部门牵头进行公布。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被发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第1项至第5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6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五、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韶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韶财法〔201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韶关市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2.韶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申请表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国税局 韶关市地税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