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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财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时间:2017-04-10 15:43:17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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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

按照《关于印发<韶关市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信联明电201627号)文件的要求,我局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仲裁

1、诉求事项:

主要是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等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主要法律依据:

《会计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诉求事项:

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市财政局权责清单。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彩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政府采购投诉

1、诉求事项: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3、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人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控告人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揭发控告事项,作为发现财政违法违规线索予以立案,依法予以处理。

3、主要法律依据:

《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揭发控告事项: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诉求事项:

除市财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获取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投资、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2、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

 

 

 

韶关市财政局

201612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