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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12 15:02:2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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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财政局,韶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市直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4〕1号)工作要求,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高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代理记账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对象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二、年度备案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三)新增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三、报送要求

  (一)各代理记账机构自行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备案所上传材料须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二)各代理记账机构应积极进行年度备案,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将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文件要求汇总本年度备案信息并形成本地区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盖章版和word电子版),于5月15日前报送韶关市财政局(法规和会计科)。

  (四)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行业协会应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做好会员机构综合评价、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行业分析工作,加强会员之间业务交流,总结机构先进经验做法,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联系人:张金涛,电话:863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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