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337号)及市卫生健康局资金分配方案,现下达2024年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4年“21017中医药事务”相关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级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
二、请各县(市、区)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表(附件2),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此次下达的省财政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直达基层。
附件:1.2024年省级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