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2号)、《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韶财工﹝2023﹞9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将 2022 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进行二次分配的请示》(韶应急〔2023〕35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抢险救援)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于洪涝灾害救灾补助,主要补助各地2022年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请认真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该项补助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列“22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三、请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本次下达的救灾资金,落实资金绩效目标(附件2)。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督管局的监督。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于收文3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韶关市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抢险救援)安排表
2.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抢险救援)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