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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 宜居美丽乡村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4-10 16:23: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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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韶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韶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

  美丽乡村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办发〔2018〕13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韶府发函〔2019〕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市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含2017年至2018年市级财政安排用于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聚集民生。市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村庄道路、集中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村内公益性设施建设。

  二是明确责任、财政支持。市级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对创建工作予以支持,县(市、区)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三是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以绩效为导向,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逐级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市县镇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章  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综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政策要求和全市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情况,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目录清单,报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市农业农村部门提请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与市财政部门充分沟通。

  县(市、区)按规定落实本级应筹集资金,相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政策精神,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统筹整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的涉农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市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项目制、以奖代补方式组织项目遴选,并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

  (二)下放县(市、区)部分,采用因素法将资金细化分配到县(市、区),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整体下达到县(市、区),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

  县(市、区)应在收到资金文件、任务清单后30日内,将资金、任务清单细化分解,并及时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备。对未按规定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收回统筹。

  第六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市县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全市、全县一盘棋的要求,做好本级和上级任务清单的衔接,增加项目之间互补性,杜绝重复交叉项目。

  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相关行业部门制定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入库、评审立项规则,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市级项目库,按照“三突出一确保(突出重点项目、突出硬任务、突出成熟度,确保项目在当年形成实际支出)”原则从项目库中遴选确定。

  县级统筹实施的项目,由县(市、区)自主制定项目入库、评审立项的规则,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级项目库,按照“三突出一确保”原则从项目库中遴选确定,并加强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级不对资金各项用途的使用比例和使用方式作硬性规定,由县(市、区)政府落实并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及安排给各村的金额。县(市、区)对照省、市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目标任务,按照以目标任务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等原则,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制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按照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有利于调动村民群众和社会参与投入建设积极性等原则,分别确定由县(市、区)、镇、村负责实施的具体项目。项目适宜由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在县(市、区)级报账;项目适宜由镇、村组织实施的,资金拨付到镇,实行镇级报账。

  第八条  资金用途。

  (一)市级财政资金应优先保障村庄道路、集中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卫生站和公厕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村内公益性设施建设及长效管护,以及交通干线沿线村庄村容村貌整治。除优先保障内容外,县(市、区)可统筹市级财政资金用于《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办发〔2018〕13号)规定建设任务范围的项目支出,以及省、市确定的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村庄规划编制,治理责任主体已灭无主废弃矿山采石场治理复绿,乡村旅游设施,生态保护设施,村红色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等。

  (二)市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

  1、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除相关项目建设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以外,例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企业担保金及弥补企业亏损;

  5、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9、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0、贴息等可能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11、购买名贵树种用于村内绿化;

  12、“三清三拆三整治”给予村民的补偿款(除对于“三清三拆三整治”确需的机械租用、清拆后渣土运输等必要费用)

  13、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无关的任何支出。

  第九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实行申报制度,凡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村党组织通过民主决议向镇申报,镇党组织通过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镇党委(支部)委员会审定,以镇党组织的名义向县(市、区)申报,做到先申报后补助、不申报不补助。县(市、区)根据镇、村申报具体项目情况,在审批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安排用于具体明细项目。项目的确定要充分体现村民民主议事制度,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激发村民内生动力。

  第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应经市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涉及财政资金部分或全部收回的,市级项目承担单位经市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同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并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可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要求,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同时,各县(市、区)应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涉农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市、区)、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各地要充分发挥村民群众对村内公益性设施的使用管护主体作用,并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研究并指导各镇、村建立财政适当补贴、农户合理缴费、企业积极参与的合理分担机制和长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适时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

  (二)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并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规划、入库、实施、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汇总、分析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按职能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及时给予项目技术的指导、服务、检查和监督;及时对县(市、区)提出的问题给予协调和解决;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总结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加强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监督落实审计发现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指导县(市、区)审计部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审计工作,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联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职责。

  县(市、区)政府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及时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和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总体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统筹使用下达本县(市、区)的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指导督促镇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镇村职责。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资金,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市、县(市、区)、镇、村可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党风廉政信息平台、部门网站、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资金使用情况一月一报告、一季一通报和约谈制度。市、县、镇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县(市、区)于每月5日前,汇总本部门、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市级每季度通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委政府约谈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使用效率低、效益差的县(市、区)和部门。   

  (二)实行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本地区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报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督查、重点检查和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衡量绩效指标,在执行中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以县(市级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将绩效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市将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支出进度慢、使用效率低、效益差的,市级将按规定收回(扣减)县(市、区)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奖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一)县(市、区)级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层面,涵盖资金和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考核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全流程管理内容,实行一个方案统一管理,有关部门不再各自出台管理办法和细则,避免政出多门。

  (二)县(市、区)级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应本着优化资金分配流程、简化资金拨付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键环节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镇村的具体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县(市、区)级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中关于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规定,应转变“重材料轻实效”方式,更加注重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项目实施成效、群众满意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