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6-2018年)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6〕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6-2018年)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6〕79号)的要求,从2016年到201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项扶持资金,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强、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等进行扶持。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生产经营正常的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扶持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以及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三)奖补当年有新认定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及集体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
(四)奖补当年新设立稻谷烘干中心和新(扩)建农产品产地预冷冷库的大型粮食加工、收储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奖补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
(五)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
(六)奖补互联网农业小镇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正常的家庭农场。在2016-2018年期间,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等经济作物(不含烟叶,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种植的作物)种植,耕地(水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流转的截止时间最少到2026年),且权属无争议。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2016-2018年期间可以重复申请。
2、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局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承包年限10年以上的耕地(水田),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元土地租金补助。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④农场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合同(或凭证)、记录,加入合作社的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的证明;⑤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⑥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经营正常的证明;⑦其他证明材料。
(二)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创强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当年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当年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企业,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当年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奖补名单,由市农业局根据相关单位颁发的认定文件拟定,并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奖补3万元;对农民合作社晋升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分别给予奖补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对农业企业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补20万元。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新型经营主体创强项目申报表;②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文件的复印件;③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功融资文件的复印件。
(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创建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当年有新认定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初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已获得市相关部门奖励的农产品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报程序:由当年有新认定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或初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农产品的农业企业,按照我市出台的名牌产品发展政策给予奖补;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分别给予奖补0.5万、1万元、2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每个给予奖补10万元。对一个经营主体同一个农产品当年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按最高一项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新型经营主体品牌创建项目申报表;②获得“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农产品需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的复印件;③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需提供相关文件及证书的复印件。
(四)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在我市新设立稻谷烘干中心和产地预冷冷库的大型粮食加工、收储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在镇级新(扩)建占地面积5亩以上、冷库库容1000立方米或300吨以上并具备农产品分级加工和批发功能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主体。烘干设备必须经农机鉴定机构鉴定并获得鉴定推广证书。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稻谷烘干中心按装机容量每吨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对在农产品产地新建产地预冷冷库100立方米以上的,按冷库容量每立方米2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对在镇级新(扩)建占地面积5亩以上、冷库库容1000立方米或300吨以上并具备农产品分级加工和批发功能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给予奖补30万元。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②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的复印件;③场地、设备的照片;④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说明;⑤机具安装竣工确认书;⑥产品鉴定推广证书的复印件;⑦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需经营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需当地镇政府出具的经营正常的证明; 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复印件;⑩其他证明材料。
(五)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当年在国有商业银行有1年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已经获得韶关市农业“政银保”等项目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贷款合同、利息清单、贷款用途说明等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1年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进行贴息,按照央行1年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②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③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④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六)扶持互联网农业小镇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经验收通过的创建互联网农业小镇试点镇;成功创建农业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或“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和省农业厅“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或“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奖补名单由市农业局根据正式认定文件确定。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主体,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创建互联网农业小镇试点镇,经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试点镇奖补50万元;对成功创建农业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或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和省农业厅“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省农业厅“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5万元奖补。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扶持互联网农业小镇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申请表;②创建互联网农业小镇试点镇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和造假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项扶持资金。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级财政、农业、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拨付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附件:1-1.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表
1-2.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汇总表
2-1.新型经营主体创强项目申报表
2-2.新型经营主体创强项目申报汇总表
3-1.“名牌产品”奖励申报表
3-2.“三品一标”、集体商标获证农产品奖励申报表
3-3.“名牌产品”奖励申报汇总表
3-4.“三品一标”、集体商标获证农产品奖励申报汇总表
4-1.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烘干中心、冷库)建设项目申报表
4-2.农产品产地市场奖励申报表
4-3.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烘干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4-4.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冷库)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4-5.农产品产地市场奖励申报汇总表
5-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5-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报汇总表
6-1.互联网农业小镇奖补申报表
6-2.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申报表
6-3.互联网农业小镇奖补申报汇总表
6-4.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申报汇总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6-2018年)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6〕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农业局
2017年5月15日
2017年5月15日
抄送:各县(市、区)农业局
韶关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6-2018年)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6〕79号)的要求,从2016年到201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项扶持资金,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强、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等进行扶持。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生产经营正常的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扶持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以及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三)奖补当年有新认定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及集体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
(四)奖补当年新设立稻谷烘干中心和新(扩)建农产品产地预冷冷库的大型粮食加工、收储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奖补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
(五)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
(六)奖补互联网农业小镇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正常的家庭农场。在2016-2018年期间,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等经济作物(不含烟叶,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种植的作物)种植,耕地(水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流转的截止时间最少到2026年),且权属无争议。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2016-2018年期间可以重复申请。
2、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局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承包年限10年以上的耕地(水田),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元土地租金补助。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④农场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合同(或凭证)、记录,加入合作社的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的证明;⑤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⑥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经营正常的证明;⑦其他证明材料。
(二)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创强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当年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当年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企业,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当年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奖补名单,由市农业局根据相关单位颁发的认定文件拟定,并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奖补3万元;对农民合作社晋升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分别给予奖补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对农业企业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成功融资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补20万元。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新型经营主体创强项目申报表;②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文件的复印件;③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功融资文件的复印件。
(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创建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当年有新认定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初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已获得市相关部门奖励的农产品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报程序:由当年有新认定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或初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农产品的农业企业,按照我市出台的名牌产品发展政策给予奖补;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分别给予奖补0.5万、1万元、2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每个给予奖补10万元。对一个经营主体同一个农产品当年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按最高一项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新型经营主体品牌创建项目申报表;②获得“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农产品需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的复印件;③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称号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需提供相关文件及证书的复印件。
(四)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在我市新设立稻谷烘干中心和产地预冷冷库的大型粮食加工、收储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在镇级新(扩)建占地面积5亩以上、冷库库容1000立方米或300吨以上并具备农产品分级加工和批发功能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主体。烘干设备必须经农机鉴定机构鉴定并获得鉴定推广证书。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稻谷烘干中心按装机容量每吨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对在农产品产地新建产地预冷冷库100立方米以上的,按冷库容量每立方米2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对在镇级新(扩)建占地面积5亩以上、冷库库容1000立方米或300吨以上并具备农产品分级加工和批发功能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给予奖补30万元。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②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的复印件;③场地、设备的照片;④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说明;⑤机具安装竣工确认书;⑥产品鉴定推广证书的复印件;⑦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需经营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需当地镇政府出具的经营正常的证明; 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复印件;⑩其他证明材料。
(五)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当年在国有商业银行有1年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已经获得韶关市农业“政银保”等项目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贷款合同、利息清单、贷款用途说明等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1年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进行贴息,按照央行1年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②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③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④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六)扶持互联网农业小镇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专项资金。
1、申报条件:经验收通过的创建互联网农业小镇试点镇;成功创建农业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或“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和省农业厅“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或“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2、申报程序:由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部门。奖补名单由市农业局根据正式认定文件确定。
3、认定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主体,由市农业局通过粤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奖补名单。
4、补助标准:对创建互联网农业小镇试点镇,经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试点镇奖补50万元;对成功创建农业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或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和省农业厅“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省农业厅“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5万元奖补。
5、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和汇总表。
(2)申报材料:①扶持互联网农业小镇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申请表;②创建互联网农业小镇试点镇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和造假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项扶持资金。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级财政、农业、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拨付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附件:1-1.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表
1-2.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汇总表
2-1.新型经营主体创强项目申报表
2-2.新型经营主体创强项目申报汇总表
3-1.“名牌产品”奖励申报表
3-2.“三品一标”、集体商标获证农产品奖励申报表
3-3.“名牌产品”奖励申报汇总表
3-4.“三品一标”、集体商标获证农产品奖励申报汇总表
4-1.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烘干中心、冷库)建设项目申报表
4-2.农产品产地市场奖励申报表
4-3.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烘干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4-4.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基础性服务设施(冷库)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4-5.农产品产地市场奖励申报汇总表
5-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5-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报汇总表
6-1.互联网农业小镇奖补申报表
6-2.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申报表
6-3.互联网农业小镇奖补申报汇总表
6-4.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