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韶关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为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原则,2018年9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市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实施工作;2020年8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结合省有关工作部署和韶关市实际,本次出台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赔偿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其他事项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了赔偿适用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案件线索筛查、调查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细化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工作职责。
《实施方案》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转载韶关日报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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