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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养成“文明人”?——《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之三

时间:2020-09-08 10:15:40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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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职能部门及公民如何破解《条例》中的文明“密码”,依法遵循《条例》,规范自身行为?中共韶关市委党校政治教研室副主任文豪,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副主任任晒进行了探讨。

  职能部门:“立体”普法文明执法

  《条例》第八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任晒认为,要形成“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文明格局,需要齐抓共治,各司其职,而职能部门的普法工作首当其冲,“《条例》的普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当个人真正了解和掌握法律所倡导、所约束的条款,才能将‘遵纪守法’的公民义务转化成为个人具体的行为规范,促进全社会文明风气的形成。”  

  任晒建议,普法工作者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常识、卫生常识等内容,进行针对性普法。例如普及《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遛狗”的行为规范时,应当结合广东省和韶关市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和通知进行普法;普及《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可以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高空坠物、抛物”行为的责任追究内容进行普法。“这样,民众对于《条例》内容的理解就会比较深刻,比较具体,普法才能收到成效,深入人心。”任晒说道。  

  在“立体”、全面的普法基础上,任晒还认为,唯有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才能让《条例》守为并举,落地起效。“治理不文明行为要刚柔并济,依法执法,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披露某些不文明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对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必要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真正做到文明执法。”

  公民:人人参与共建共享

  文明行为,人人担当,共唱主角。作为一部倡导善行义举,约束不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文豪认为,《条例》“呼应”了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一是公共秩序方面,由于商业、文体活动、生产、装修等产生的噪音污染等现象;其二是公共卫生方面,在公共空间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宠物便溺等现象;其三是公共安全方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物,遛狗不拴牵引绳,烈性犬不佩戴嘴套等现象;其四是公共交通方面,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电动车、助力车不守交通规则、随意变道甚至逆行闯红灯,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等现象。  

  这部呼应焦点、顺势而为、应运而生的《条例》,涉及每一个个体。文明行为,没有局外人和旁观者。文豪认为,要让公民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如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张贴相应的《条例》内容、社区入户宣传、志愿者在公共场所指引规范等,将《条例》宣传到位,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在公共空间什么需要做,什么不能做。“此外,要创新和完善针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措施,将其落实到位,如让乱扔垃圾者参与公共卫生的打扫,让不守交规的个人参与指挥交通。通过‘软’‘硬’两个方面的措施,让大家养成文明行为的习惯。”(转载韶关日报  吴梦雁)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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