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善美韶关 > 绿美韶关 > 新型城镇化建设 > 交通道路

我市持续开展“车窗抛物”整治 违者将记2分罚款100元

时间:2020-07-02 11:01:0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车窗抛物”,扔出去的是垃圾,毁掉的是文明。在马路上,时常能看到一些驾驶员或者乘客为了省事,将一些垃圾从车窗直接抛出,这样既损害城市形象,且容易诱发突发性交通事故,危害广大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深化“文明交通·礼让出行”行动,我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启动新一轮“车窗抛物”专项整治行动,违者将记2分,罚款100元。

  市民支持相关执法部门整治

  “有的人习惯往车窗外丢烟头,我觉得这很危险,可能会引发火灾。如果抛的是塑料袋之类的,可能会瞬间阻挡后车视线引发事故。”市民陈先生说。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都表示对“车窗抛物”行为深恶痛绝,非常赞成和支持相关执法部门整治。

  “‘车窗抛物’会给其他车辆造成安全隐患,如果是纸片,极有可能挡住后车驾驶人视野;矿泉水瓶经过加速,加上后方车辆本身的速度,极有可能对后车造成伤害。就算没击碎玻璃,但驾驶人本能躲避会造成分心,极易酿成事故。”交警部门相关工作负责人解释道。

  去年10月,我市启动“车窗抛物”专项整治活动引导驾驶人养成文明习惯。“新华南路有很大的变化,道路上的垃圾明显减少了。”武江区一负责路面保洁的环卫工人告诉记者,过去这里需要涉险到车流中清理车窗抛物,现在好多了。随着专项整治活动持续开展,广大驾驶员的文明意识也在逐渐提升,“车窗抛物”行为正在减少,文明观念渐入人心。

  “车窗抛物”记2分,罚款100元

  记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车窗抛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57条第9项,驾驶人“车窗抛物”属于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驾驶证记2分,罚款100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和第89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55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罚款10元。

  我市交警表示,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大对广大驾驶人的监督和约束力度,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充分利用行车记录仪和手机,提供“车窗抛物”的视频。

  据悉,我市交警部门还将深入大、中、小学开展“杜绝车窗抛物,文明从我做起”倡议活动和主题班会,并利用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将拒绝车窗随手抛物的理念延伸到每个学生家庭。

同时,还将广泛采取派发宣传单张、张贴宣传海报、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广大驾驶人杜绝“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安全文明出行。(转载韶关日报  张伟杰 童建韶)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