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含廉租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查档证明等证明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按表格要求逐级出具证明上报;
(二)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对申请人的身躯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三)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公租房(含廉租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公租房(含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诉。
(四)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县房管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公租房(含廉租房)租赁合同,配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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