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5-04-02 | 发 布 日 期: | 2015-04-02 |
年存栏400头种猪、1800头肉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年存栏400头种猪、1800头肉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翁源县惠丰农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议,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拟同意翁源县惠丰农牧有限公司年存栏400头种猪、1800头肉猪养殖场建设项目通过“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751-2865286 传真:0751-2865286
通讯地址:翁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二楼环保窗口,邮编:512600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存栏400头种猪、1800头肉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翁源县官渡镇坑尾村
建设单位:翁源县惠丰农牧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翁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项目概况
翁源县惠丰农牧有限公司,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5%),租用翁源县官渡镇坑尾村410亩荒山地(其中鱼塘130亩,80亩果林、经济林),新建年存栏400头种猪、1800头肉猪养殖场,并建立以养猪、养鱼、果树种植、经济林种植的综合性生态农业;主要建有育肥舍8栋、饲料库房1200m2、堆粪场400m3、沉淀池4m3、调节池42m3、沼气池336m3、集污池2520m3、安全填埋井2×10m3、生活区800m2、雨污分流系统等。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项目投产日期为2013年5月。
该项目经翁源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翁源县惠丰农牧有限公司年存栏400头种猪、1800头肉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翁环审函【2013】36号)于2013年7月19日批准其环评文件。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已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审批意见的要求落实了各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建立了雨污分离系统。(1)该项目废水收集后流入集污池发酵处理后,废水作为农业综合利用,不外排;(2)该项目猪舍、猪粪堆放场、沼气池出水、污水处理污泥等均有恶臭气体产生,设置恶臭防护距离为500米、每天冲洗猪舍、废水收集沟及收集池密闭、种植防护林等措施降低恶臭; (3)该项目固废主要为猪粪,采用干清粪工艺收集,猪粪、沼渣经过发酵的高温腐化过程杀灭猪粪中的有害微生物及蛔虫卵等,堆肥后作农田肥料施用。猪粪堆肥场和临时堆积场所必须建设遮雨棚,并采取防渗漏、溢流措施和建立管理制度并有明显的标志。
三、验收监测结论
翁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的《年存栏400头种猪、1800头肉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翁)环境监测(综)字(2015)第0003号表明: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工况稳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总生产负荷为75%以上,符合验收监测规范要求。
(二)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水收集后流入集污池发酵处理后,废水作为农业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监测点昼间(43.9-50.2dB)、夜间(40.9-42.8dB)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固体废弃物主要固废主要为猪粪,采用干清粪工艺收集,猪粪、沼渣经过发酵的高温腐化过程杀灭猪粪中的有害微生物及蛔虫卵等,堆肥后作农田肥料施用
(五)节能减排
该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均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六)环境管理检查
项目执行了相关的环保制度;基本按实际需要配套建成了环境保护设施,目前环保设施均运行基本正常,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了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档案齐全;经调查,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均未发生扰民和污染事故的纪录。
四、验收现场检查结论
该项目的环保手续齐全,基本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要求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现场检查组建议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保养和维护,保持治污设施具备较高的处理能力和效率,特别是废水治污设施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预警系统,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按规定进行定期监测,及时了解各污染源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翁源县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
201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