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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5-07-22 | 发 布 日 期: | 2015-07-22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乳)食药监化罚〔2015〕02号
当事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富美华购物广场 地址(住址):乳源县乳城镇华景北路富华城D栋二楼 邮编:5127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4402326000812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毓文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富美华购物广场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Miu-Milk沐浴露等13个品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详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乳)食药监化登保〔2015〕HZ002号),均标示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购进单据。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相片、《调查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Miu-Milk沐浴露等13个品规进口化妆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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