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2-01  发 布 日 期:  2017-12-01 
县食药监局开展“清网行动”工作总结

清网总结.doc

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韶关市食药监、公安、检察、法院《关于印发<2017年韶关市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清网行动”实施方案>》(韶食药监局稽[2017]27号)精神要求,我局在全县范围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清网行动”专项整治,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检查,防范遏制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明显好转。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针对“清网行动”的行动部署,我局召开了全体干部大会,对清网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要求全体干部全力配合相关工作,通力协作。会议成立了乳源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清网行动”工作机构,领导亲自组织靠前指挥,对专项行动进行统筹协调,对各监管所、相关职能股室开展“清网行动”相关情况强化督促检查,逐级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各基层所、局机关各相应的职能股室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确保“清网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单位协调、上下联动  

根据韶关市食药监、公安、检察、法院《关于印发<2017年韶关市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清网行动”实施方案>》(韶食药监局稽[2017]27号)精神,结合乳源实际,我局已和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制定了2017年乳源瑶族自治县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清网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县食药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全力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发现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线索或案件要及时移送食药监部门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对发现的疑似互联网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食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县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或书面认定的违法网站依法进行处理。同时,食药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法律会商,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提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引导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打击惩处效果。食药监管部门对发现涉案产品流向其他辖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追根溯源,严防严控。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药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审判机关依法及时审理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对案件判决生效的结果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县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情报信息互通共享,做到整体联动,合力攻坚。    

同时我局也制定了内部工作方案,县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监管所、相关职能股室负责本辖区、本职能内案件线索收集查处工作,对于市局分派的案件线索,要根据实际案情需要,采取蹲点、暗访、购样、检测等方式对线索进行排查,同时要加强辖区内互联网上发布的食药药品相关信息进行筛查,及时收集、分析发现相关线索;对于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协助侦办工作;必要时提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充分发挥“两法衔接”的工作效能,一旦发现案件涉及多个地域或案情重大复杂,及时上报协调工作小组。从而落实各股室基层所职责范围,加强联动协作。    

三、全面筛查,摸排情况  

我局充分认识到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了对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等新业态监管。按照责任网络化、检查格式化、监管痕迹化“三化”要求,强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做好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开展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质清查,摸清辖区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基本情况。对群众直接向食药监部门举报的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线索进行梳理归纳,争取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现已排查摸清涉网食品经营企业4家,餐饮经营企业64家。通过清查及时发现和分析辖区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研究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方法和措施。    

四、协同工作,严格查处  

在整治过程中我局加强“清网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形成行政执法的合力。各基层所、业务监管股室、行政许可股室在日常监管工作和行政许可工作中结合监管检查开展“清网行动”专项检查和抽验。一是结合食品日常监管,在全县开展专项检查。共检查食品经营企业4家次;二是结合餐饮日常监管,在全县开展专项检查。在全县范围内针对网络餐饮经营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3车次,检查餐饮经营企业64家次,检查以散装熟食、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劣质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合格食品在网络上销售,经检查暂无发现相关严重违法行为。    

 2017   911  ,我局收到邮政挂号信件(XA2257 5766 1 14),该信件投诉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样儿特产店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酱香鸡翅”。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样儿特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并未开设实体店。经查明,李琛璨(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样儿特产店)在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长溪村委会黄家村并未开设实体店。李琛璨于2009年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淘宝网上开设一家店铺,至2014年,淘宝网上要求销售食品的店铺需要上传销售食品的的许可证,遂李琛璨在巴彦县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将其上传至淘宝网,该证的有效期限是2014年    8月    192017年    8月    18。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将过期时李琛璨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淘宝网,发证日期是2017年    4月    28。现该网店名叫“小样儿的春天东北特产店”主要销售食品。2017年    4月    11,李琛璨在我县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含网络经营。具悉,李琛璨从发证至2017年    9月    11执法人员去检查,并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上开设过实体店。当事人李琛璨称其网店销售的酱香鸡翅包装有标签标识,但无法提供产品或相关的证明,该店销售的酱香鸡翅属于散装熟食类产品。    

李琛璨(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样儿特产店)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四款“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李琛璨(乳源瑶族自治县小样儿特产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集中宣传,营造氛围

为让群众更加全面了解行动的具体内容,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行动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组织开展行动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利用各类载体、依托各种平台、借助各种力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与典型做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大力宣传和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张贴举报电话宣传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政策,确保奖励兑现及时便捷、发放到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宣传企业诚信自律公约,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形成执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形成群防群控的强大社会合力,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积极探索,及时总结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各监管所、相关职能股室将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中的创新做法、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对利用互联网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精准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稽查执法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乳源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11    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