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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09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09 |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众兴)
仁环罚字〔2014〕13号 仁化县众兴新型建材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1月25日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