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09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09 |
仁环罚字〔2014〕10号 仁化县兴达有色冶化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年10月5日至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利用泄洪的方式设置排污口排放高浓度的废水。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报告及现场相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我局于2014年10月6日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裁量标准第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