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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09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09 |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仁化县众兴新型建材厂)
仁环罚字〔2014〕9号 仁化县众兴新型建材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年0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7月21日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