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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6-12-09  发 布 日 期:  2016-12-09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博世铝业)

仁环罚字〔2013〕2号

仁化县博世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4000008043     组织机构代码:58825671-9

地址: 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健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33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拍照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3311日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3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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