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09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09 |
仁环罚字〔2013〕1号 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24000001572 组织机构代码:79291779-9 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群乐村 法定代表人:吴壮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3年3月26日、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大雨天气用沙袋将1#应急池入水口堵塞,导致公司厂区污水经生活污水排放渠直接外排至河流;2、打开2#应急池原封闭的溢流口使得池水直接外排至河流,经环境监测站对应急池水进行取样分析,应急池外排水中的铅、锌、镉、pH等指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现场拍照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3年4月10日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3]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