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16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16 |
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壮海 公民身份证号:4405221975072852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92917799Y 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群乐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8日晚,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随后于2016年9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环违改字[2016]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9月18日,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后督查发现,你单位仍未落实我局下达的改正要求,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数量据目测约三十多吨,根据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浸出液毒性鉴别监测报告,对照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显示,鼓风炉收尘柜旁转炉渣属于危险废物。2016年9月23日,经我局再次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6年9月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16年9月1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环违改字[2016]5号)、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固)字(2016)第002号)、2016年9月2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28日报来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报告》已收悉。2016年11月7日上午,就你单位申辩内容逐一审核讨论,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你单位申辩内容均不予认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第二章§12.1.1条裁量标准第四款“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3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