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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8-18 | 发 布 日 期: | 2017-08-18 |
仁环罚〔2017〕5号 仁化县鸿发生猪屠宰场: 法人代表:李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W3LH7T 邮编:512300 地址:仁化县丹霞镇建设东路(赤佬坝) 我局于2017年5月6日早上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生产排污。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5月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5月11日和5月1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24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32号)》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