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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08-18 | 发 布 日 期: | 2017-08-18 |
仁环罚〔2017〕4号 仁化县恒正新型环保建材厂: 法人代表:陈忠强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224559193835T 邮编:512300 地址:仁化县康溪水东村 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向锦江河排放柴油。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7月17日、1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环违改字[2017]10号)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第二章§9.2.1条裁量标准第1款“向江河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