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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2-04 | 发 布 日 期: | 2017-12-0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2017〕9号 王建红: 身份证号码:440224198209170271 地址:广东省仁化县仁化镇狮井村下园组18号 邮编:512300 2017年11月3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信访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经我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分析,监测结果表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对石湖鱼塘水水质监测表明PH值、氟化物、铅、锌、镉、铜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11月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1月3日、4日、5日、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7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固)字(2017)第003号)》、2017年11月10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97号)》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