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2-04 | 发 布 日 期: | 2017-12-0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2017〕6号 仁化县董塘镇坪岗工业园原金利达厂房内炼铝项目(李功师): 经营者:李功师、潘合时、周松新、李孔路、陈运银 地址:仁化县董塘镇坪岗工业园原金利达厂房内 邮编:512322 我局于2017年10月4日,经现场调查核实你们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李功师牵头组织潘合时、周松新、李孔路及陈运银四人合伙,于2017年8月29日在仁化县董塘镇坪岗工业园原金利达厂房内擅自建设了炼铝设备,共有四套炼铝炉,其中1号炉由潘合时负责;2号炉由李孔路负责;3号炉由周松新负责;4号炉由陈运银负责。经核查,该项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17年9月18日,开始投入生产,生产利用铝灰进行洗选后晒干再进行熔炼产生铝锭,经我局现场清点,共生产了铝锭1597块。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利用布袋除尘进行治理,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未作防渗措施的废水贮存池进行贮存,未作处置。我局已依法对生产设备及产品进行现场或异地进行查封,并对生产原料及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分析。经监测结果表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个别指标异常,已下达文书责令改正,对产生污染物采取了应急措施,已经我局现场核实。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10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0月5日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环违改字[2017]11号)、2017年10月7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90号)》及《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固)字(2017)第002号)》、2017年10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第五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