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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7-12-04 | 发 布 日 期: | 2017-12-0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2017〕7号 仁化县盛丰竹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61850597B 法人代表:梁刚旺 地址:仁化县中心管理区一组赤老坝地段 邮编:512300 2017年11月12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11月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1月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2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环违改字[2017]12号)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多次对该业主进行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并反复强调要学法、懂法、守法,且要求该企业生产污水严禁外排,但该业主无视法律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经局案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