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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8-06-27 | 发 布 日 期: | 2018-06-27 |
仁环听告字[2018]5号 仁化县国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1HBNL84 地址:仁化县仁化镇大岭工业园 法人代表:周寄章 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11262934 住址: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长盛村六组(身份证住址) 本单位于2018年6月12日对仁化县国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案件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40224MA51HBNL84,经营范围主要是中小型家具。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周寄章,身份证号码为430124197111262934。今年4月底开始安装设备,于2018年5月20日开始调试生产。目前总共投资17.5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已经与韶关市泰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正在编制环评报告。还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意见。次日,我局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8]17号),明确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生产。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6月1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6月1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8]17号)及现场相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尚未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一般。 依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的意见,该企业已建成建设项目并投入使用,应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进行并处,其中: 1. 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据该公司供认,该公司目前总共投资为17.5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按我局要求立即停止了生产行为,且擅自开工生产时间短,建议从轻处罚,对该公司处于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0.175万元。 2.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6月11日我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按我局要求立即停止了生产行为,且擅自开工生产时间短,建议从轻处罚,即20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尚未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一般。 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20175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0751-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