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8-11-23 | 发 布 日 期: | 2018-11-23 |
仁化县长江镇闿弘生物质颗粒加工厂: 经营者:邓俊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81957279P 邮编:512328 地址: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河田村白沙坡组松山 2018年8月24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制造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8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该厂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照片若干;4、该厂生物质颗粒机购置收据复印件一份;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环违改字[2018]25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972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