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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12-17  发 布 日 期:  2018-1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力金金属)

仁环罚字〔2018〕12

 

仁化县力金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单位2018812日对仁化县力金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8年7月24日上午,我局会同董塘镇政府、董塘派出所、供电所、工商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正在非法炼铝,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一个未做任何防渗漏防护措施的坑塘中,现场可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废气采取简易收集处理排放。该公司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县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已对无防护措施的坑塘废水及厂区内水沟污水进行采样。经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监测结果显示:pH值超过标准限值,氨氮指标超过标准限值52.2倍。2018年8月15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8]23号)停止生产排污行政命令,擅自撕毁查封封条,董塘派出所已介入调查,现场仍在继续生产排污。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72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24日、2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24日《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仁)环强决定[2018]3号)2018年8月7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77号)现场相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我县在该案之前已发现两宗非法炼铝项目,态势呈蔓延状况,严重对我县生态环境造成威胁。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中承包经营者陈继伙的生产原料是由陈运银提供,该公司建设与前2宗案件存在一定的关联,同时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执法后督察发现,该公司擅自撕毁查封封条,并拒不执行我局下达停止生产排污决定,仍继续生产排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法人代表雷云辉供认,该公司目前总共投资为50万元人民币,对该公司处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该公司废水氨氮超标52.2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处罚人民币55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处罚人民币55万元整。

单位拟对仁化县力金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超标排放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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