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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12-17  发 布 日 期:  2018-1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国辉家具)

仁环罚字〔2018〕11

 

仁化县国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单位2018612日对仁化县国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案件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今年4月底开始安装设备,于2018年5月20日开始调试生产。目前总共投资17.5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已经与韶关市泰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正在编制环评报告。还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意见。我局2018年7月26日在二楼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2018年11月30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61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61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8]17)及现场相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的意见,该企业已建成建设项目并投入使用,应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进行并处,其中:

1. 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据该公司供认,该公司目前总共投资为17.5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按我局要求立即停止了生产行为,且擅自开工生产时间短,建议从轻处罚,对该公司处于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0.175万元。

2.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6月11日我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按我局要求立即停止了生产行为,且擅自开工生产时间短,建议从轻处罚,即20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20175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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