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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8-12-17 | 发 布 日 期: | 2018-12-17 |
仁环违不罚字[2018]3号 当事人: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张伟文) 住所(地址): 仁化县长江镇锦江村下元坑。 2018年7月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长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位于仁化县长江镇锦江村下元坑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猪场最上面一栋猪舍的猪屎尿沟混合到雨水沟,直接排到外环境。经核查,你猪场是张伟文和刘建福、刘伟传合伙建的,你(张伟文)2016年开始个人承包该猪场,目前存栏约830头。经查,你猪场于2015年2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年3月23日获得《关于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年存栏1850头肉猪养殖场(年出栏3700头肉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仁环审〔2015〕50号)。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鉴于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张伟文)已按照县政府畜禽养殖整治(第二批)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于2018年8月17日前自行拆除了全部养猪场猪舍,并保证以后不在原地养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款“(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决定对你(单位)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张伟文)免于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