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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12-17  发 布 日 期:  2018-1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顺昌猪场)

仁环罚字〔2018〕10

 

仁化顺昌猪场

我局于2018年628日对仁化顺昌猪场涉嫌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获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拒不履行停产责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案件立案调查。

经核实,仁化顺昌猪场于2009年7月16日取得我局审批意见,但未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获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我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了仁环违改字【2016】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仁化顺昌猪场立即停止生产排污,该猪场对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12月8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日出具了《仁府行复〔2016〕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了维持原仁环违改字〔2016〕6号《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但该猪场对复议决定不服,遂先后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撤销县人民政府做出的《仁府行复〔2016〕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撤销我局做出的仁环违改字〔2016〕6号《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11月13日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仁化顺昌猪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现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后督察发现该猪场至今仍未履行停产责任,引起群众反复投诉,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在8楼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2018年11月30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关于仁化县顺昌猪场常年存栏200头种猪、1000头肉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仁环审【2009】54号)

2、2018年6月19日、6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2018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照片若干;

    5、《仁化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环违改字【2016】6号;

6、仁化县顺昌猪场《行政复议申请书》;

7、仁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仁府行复【2016】24号;

8、仁化县顺昌猪场《行政起诉状》(2017年3月27日);

9、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203行初109号;

10、仁化县顺昌猪场《行政上诉状》(2017年7月11日);

11、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2行终148号;

12、仁化县顺昌猪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翁冠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猪场至今(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至今已过7个月多)仍未履行停产责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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