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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9-01-11  发 布 日 期:  2019-0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鑫国环保)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字〔20192

 

仁化县鑫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121日对仁化县鑫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无排污许可证,非法生产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回收及加工(不含钢铁);废料铝灰渣加工;销售:铝锭、合金材料、水泥辅助材料;铸造、销售:五金机械、铝件、金属材料、铝灰渣(不含钢铁),于2018年9月开始建设,主要从事铝灰渣熔融成铝锭,已建成10条生产线,8条投入使用,同时仍在新建2条生产线,主要生产设施有破碎机(水洗机)、吸尘器,球磨机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工人正在炼铝炉旁操作,旁边堆放有已熔炼好的成品。厂区内堆放有较多的吨包袋原材料铝灰渣,铝灰渣经过振动筛筛选出铝片后熔炼铸成铝锭,现场共有245条炼成的铝锭。生产过程产生的大量烟尘,现场可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并且产生的烟气未配套环保治理设施直接排放。该公司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无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11月19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11月19日至20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1份、营业执照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法人代表廖永国供认,该公司目前总共投资为6万元人民币,应对该公司处于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处人民币0.18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且鉴于该公司已查处土法炼铝案件的场址上未批先建和无证排污,对周边生态环境带来风险,属于情节严重,处人民币90万元整罚款。

两环境违法行为并罚,应对仁化县鑫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和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玖拾万壹仟捌佰元整(9018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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