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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9-01-11 | 发 布 日 期: | 2019-01-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字〔2019〕1号 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实,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于2011年9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1年10月8日获得我局环评审批意见(仁环审〔2011〕33号);2014年10月份取得《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仁)环境监测(验)字(2014)第020号)。2018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的3个沼液池做了部分防渗漏处理,但多处存在污染物跑冒漏的现象,部分沼液池污水直接外排周边环境;化粪池贮存猪屎尿过满,已有部分污染物外漏到周边环境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9月25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9月25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养殖场营业执照及被询问人何为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何为叁)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