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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9-01-25  发 布 日 期:  2019-0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粤仁运输)

仁环罚字〔20193

 

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201874日对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18年7月3日上午,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旁煤灰堆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堆场原属于梅州市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并堆放。2017年6月18日,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从梅州市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并签订“粉煤灰供货合同”,现属于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堆放煤灰和炉渣,数量约有80000吨。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3日、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18年7月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7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7月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18年7月1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8]21号)1份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2018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我局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经集体讨论决定:鉴于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已对堆场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及对场地进行复绿,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结合当事人的申辩事由,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同时,由于该堆场是2015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免于处罚。

经讨论决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人民币万元整(250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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