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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9-04-24 | 发 布 日 期: | 2019-04-24 |
关于撤销顺昌猪场行政处罚
仁化县顺昌猪场: 我局于2018年 12月17日,对你猪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仁环罚字〔2018〕10号),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的决定。2019年4月16日上午,我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对该案件卷宗审查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仁环罚字〔2018〕10号)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的规定。经行政处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仁环罚字〔2018〕10号)的决定,并根据该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重新作出立案查处。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