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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9-06-13 | 发 布 日 期: | 2019-06-13 |
仁环罚字〔2019〕5号 雷秋香: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你个人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9年5月16日,你个人于仁化县董塘镇高宅村铁屎岭“楼岭”山场新坟地祭拜时焚烧遗物引起火灾,烧毁面积约2-3亩地。我局已依法对你本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出示相关执法证据,你本人对野外用火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9年5月2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19年5月2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雷秋香(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的规定。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2号)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