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9-08-06  发 布 日 期:  2019-08-06 
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大众)

仁环罚字〔20198

仁化县长江镇大众环保竹炭厂

我局于2019717日对你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厂在20197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制棒工段停止运行,炭化工段正在运行。生产工艺产生的竹焦油未采取收集等防治措施,直接流失至厂区地面,数量较少,但厂区地面可见黄褐色竹焦油痕迹。同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已作出现场整改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照行政执法要求,对你厂法人代表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现场确认,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19713日《现场笔录》共1份、2019715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被询问人刘国东(含身份证复印件))1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

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6号)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1985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