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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9-08-06 | 发 布 日 期: | 2019-08-06 |
仁环罚字〔2019〕7号 卓安智能科技发展(韶关)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智能升降高空防护平台建设项目,产品为建筑智能升降高空防护平台,年产2000件。2018年6月13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8年12月21日取得了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8-440224-35-03-846192)。生产工艺为原料平板经机械冷加工或回收旧设施经高压冲洗后,经焊接,抛丸除锈后进行喷漆再自然风干成品。你公司正在办理环评手续,6月26日环评已经挂网公示,暂未取得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审批。已建设安装了抛丸机一台、数控机床一套(两台)、焊机等。经核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约100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19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林国扬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5号)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进行行政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19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