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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9-08-06  发 布 日 期:  2019-08-06 
行政处罚决定书6号(建源)

仁环罚字〔20196

仁化县建源石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6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主要从事开采5万立方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项目已取得了我局审批意见,项目仍未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9530日正式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9]5号),我局于2019612日开展了环境执法后督查,同月21日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断电处理。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96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共1份、201962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共1份、20195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9]5号)及送达回证共1份、20197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郑增洪(含身份证复印件))1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4号)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对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序号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及裁量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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