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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20-07-14  发 布 日 期:  2020-07-1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号(泰和元)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0]10号

仁化县泰和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55647451T

邮政编码:512300

地址:仁化县东湖民营工业园

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抽、排水管道使用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改正违法行为。在 2020年7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对厂区固体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并依法处置;

2、对抽、排水管道进行规范设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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