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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20-06-24  发 布 日 期:  2020-06-2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号(顺安水力发电)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0]8号

仁化县顺安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1RY8D48

法人代表:肖进

地址:仁化县周田镇矮子村至下寮河段

邮政编码:512300

2020年6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通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建过鱼设施,未采取任何人工增殖放流措施;

2、未落实最小下泄流量措施;

3、生活污水排放未达环评要求,实际排放去向与验收报告描述不一致;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

5、生产性废水未配套油水分离池等废水处理系统。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好过鱼设施、人工增殖放流、生活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及下泄流量方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完成自主验收。2、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相关规定落实好管理防治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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