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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20-05-07  发 布 日 期:  2020-05-0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浩蓝)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0]6号

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075091138X

法人代表:王文剑

地址: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邮政编码:512334

2020年4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监测,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污。根据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035号)报告显示,你(单位)管理的仁化县周田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标1.95倍和氨氮超标0.16倍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035号)和2020年4月2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 2020年4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后果。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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