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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16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16 |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燕珍猪场)
张燕珍猪场: 法定代表人:张燕珍 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村 我局于2016年10月11日,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养猪场位于丹霞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2.未取得环评审批及相关环保手续就擅自生产排污。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6年10月1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污,确保环境安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