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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6-12-16 | 发 布 日 期: | 2016-12-16 |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仁化县黄坑镇蓝田砂场)
仁化县黄坑镇蓝田砂场: 法定代表人:陈海德 地址:仁化县黄坑镇蓝田牛尾坝 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评审批及相关环保手续擅自生产排污。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6年11月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排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不得擅自生产排污,一经发现,我局将按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5日 |